洛浦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计价费{2001}1460号),结合洛浦实际,对经住建局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微型、轻型载客车,微型、轻型载货车汽车停车费:停车不足30分钟的,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2小时的(含2小时),2元/辆;超过1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停放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以下相同}),加收1元/小时;停放超过5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最高5元/天。
二、摩托车(含客货两用三轮车、电瓶车)停车费:停车不足30分钟的,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2小时的(含2小时),1元/辆;每超过1小时,加收0.50元/小时;停放超过5小时的,按1天计算,最高2.5元/天。
三、自行车停车费:0.5元/辆。
四、免收范围:农用运输车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军车(含武警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殡葬车。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收费标准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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